南通亲子鉴定根据实际情况原则哪种鉴定
南通司法亲子鉴定徐先生与曹某通过相亲认识后恋爱,不久同居。2016年登记结婚,一年后曹某生育一子。婚后双方感情尚可。然而,随着儿子长大,徐先生发觉孩子长得不像自己。周围人的闲言碎语,让这对夫妻的感情逐渐恶化。
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妻子曹某同意离婚,但以儿子确实是徐某亲生为由,拒绝做亲子鉴定,不同意返还抚养费。
法院在没有亲子鉴定报告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。法院认为,婚姻关系存续应以夫妻感情存在为基础,现原、被告感情确已破裂,且双方无意继续维持,故支持原告徐先生的离婚诉请。

虽然被告曹某拒绝做亲子鉴定,但原告曹先生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,并已提供曹某自认的录音、徐先生于婚前3个月期间出差的证明,以及宾馆入住记录等,以证明自己在曹某受孕期间未与其同房,且已形成证据链。
由于曹某没有相反证据,又拒绝做亲子鉴定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法院推定原告徐先生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。徐先生要求曹某返还抚养费的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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